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realtime/news/20150126/53373253
警司黃冠豪被指在2011年,出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,收受區內一間未領有酒牌的火鍋店提供4,000元飲食折扣及威士忌,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,判囚一年。黃今提上訴,指原審時代表他的大狀陸偉雄 (Lawyer Albert Luk) 出錯,例如錯誤同意帳單內容、未有就帳單盤問證人等。
原審時代表黃的大律師陸偉雄 (Barrister Albert Luk) 今出庭接受盤問,指當時是與控方同意有關帳單的檢取及呈堂,但並不是同意帳單的內容,承認在此有進步的空間。主審上訴的暫委法官則指應有很大的進步空間。
陸偉雄又解釋,沒有就帳單盤問證人,是怕證人的答應太負面,故安排由黃自辯時交代有關情況,並指盤問的問題不是由他一人作主,黃、黃的友人及律師均有份擬定問題。但胡法官則指,若不盤問證人,便不能指證人說謊,這令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認為案情嚴重,會陷法官於不義.
http://hk.on.cc/hk/bkn/cnt/news/20150126/bkn-20150126134655264-0126_00822_001.html
前灣仔分區指揮官、警司黃冠豪被指明知相熟火鍋店未領酒牌,仍拉大隊光顧,並接受對方折扣及贈酒,早前於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,判監1年。
今日黃就定罪及刑罰向原訟法庭上訴,上午先就定罪上訴中,指其原審大狀陸偉雄失職的指控,傳召陸到庭作供。黃的代表律師指,陸在審訊時,不應同意讓涉案帳單呈堂,並任由控方就單上的手寫內容發問。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news/art/20150127/19017973
上訴一方的重點是,陸偉雄大律師 (Counsel Albert Luk) 應就涉案賬單真確性盤問證人,也不能承認賬單真確,但陸偉雄大律師 (Lawyer Albert Luk) 不但沒盤問證人,也以控辯雙方同意案情的書面形式,接納賬單真確;而賬單上有「酬謝黃司飯宴」手寫字句,屬不能呈堂的傳聞證供,陸偉雄大律師 (Barrister Albert Luk) 又沒提出反對,結果原審裁判官判刑時,便基於賬單上的字句,重囚黃冠豪。陸偉雄大律師 (Counsel Albert Luk)解釋,不時與事務律師、黃冠豪及黃的友人開會,經商討後按黃冠豪指示行事,沒有自把自為,「佢唔係普通人,好多意見,熟悉法律程序」。
陸偉雄大律師 (Lawyer Albert Luk) 指辯方的立場一直是不承認賬單真確,只是承認賬單被撿取及呈堂,但審訊時事出倉促,沒在文件上清楚寫明,陸坦言「有進步空間」,暫委法官胡國興則揶揄「好大進步空間」。胡官認為,辯方若不挑戰賬單真確性,「一半唔使打」,「讀到三年班都知道,大數減細數就係折扣」。
案件編號:HCMA 366 / 2013